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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43172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3-30 11:03:28
呼吁贵局责令白石新城物业履行职责
白石新城273单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电梯维修费,但物业公司仍不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业主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将另一部电梯维修好,作为备用,但物业公司至今不肯维修,昨天唯一运行的一部电梯出现故障后,不能及时维修好,导致273单元业主被迫爬楼!我们强烈要求管理部门介入此事,督促白石物业公司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另外,白石物业与业委会是同一家,没有资质,管理混乱,账目不公开,长期与业主矛盾尖锐。去年秋季,曾导致273单元业主爬楼长达39天!我们强烈呼吁贵局责令白石新城物业公司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4-01 05:53:41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接到不少业主的反映,经落实,该小区物业公司未在我局注册登记,无物业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业主自治管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8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该问题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按照规定由辖区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另:《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谢谢![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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