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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4350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4-11 15:59:00
对电捕鱼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已经开始渔政和公安联合执法,对电捕鱼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烟台什么时候开始?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4-25 10:47:37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我市海洋渔业工作的支持,关于您提问渔政和公安联合执法,对电鱼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非法电鱼情况,在我市海上不存在,电鱼在大沽夹河部分流域确实存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大沽夹河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夹河的具体管理工作。每年春秋两季我局都联合水利、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没收了一批非法作业工具。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电鱼工具制作成本低廉,偷捕者又会制作出新的作业工具,再次进行违法作业,出现了打而不止的现象。
关于电鱼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市内陆水域电鱼案件案值较低,达不到刑事立案要求,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进行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使违法行为人不仅受到行政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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