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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4438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孙大圣     提问时间:2012-05-14 13:06:46
富野2分厂不支付加班费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但是富野机械2分厂从来就没有发过加班费,只在工资单上从总工资中提出相应比例的工资数单独列了一项“加班费”,实际这个“加班费”是从我们总工资里分出来的。举例说明:每月完成工时300小时,每小时5.25元,每月工资实际应为300X5.25=1575元,但是工资单上写的是岗位工资1275+加班费300=1575.这样做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才出此下策。望有关部门调查一下富野机械2分厂的综合计算工时职工的工资计算方式以及公式,就会明白他们耍的把戏。
另外我们综合计算公式工作制的职工们每月实际要完成最少220小时才刚够1100最低工资标准。请问220小时是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那么超出的工时是否应按照法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但是富野2分厂从来就没有过遵守劳动法。曾经与工会主席沟通过相关事宜,但是如果遵守劳动法的话,由于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很大冲击,所以,他们不作为,找很多理由搪塞。被逼无奈,在这里强烈需要有关部门介入,我们只有一个要求,请有关部门帮助我们与富野建立合法,合理的工时工资制度!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5-24 16:26:47

感谢您对劳动监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正在调查,并督促该单位依法制定完善工时、工资制度,联系电话669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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