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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45293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张智     提问时间:2012-06-12 21:26:2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应该怎样理解
我2007年3月1号于一家公司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6月30号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告知不跟我续签合同了 并说按照法定程序 给我四个半月的补偿 我说不是五个半月的吗 公司说2007年的那一年不算 新劳动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 应该按照新劳动法的时间算 我想问一下应该怎样理解 还有就是补偿金的内容是扣完保险 扣完税以后的金额呢 还是 没扣保险没扣税的金额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6-14 10:51:39

感谢您对劳动监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从您反映的情况看,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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