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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4554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6-22 00:00:25
学府西院一期收住房维修基金合理否
学府西院一期2012 6月底要交房了,开发商通知交房前要收取住房维修基金,请问现在收取是否合乎政府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
第十条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代收。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在代交维修资金时,应当将该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请问开发商是否已代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6-25 09:32:41

您好:按照《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交存,不得在交房时收取该部分资金;该项目若未办理初始登记则不会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我单位会向其开具盖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款专用章的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请主动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要。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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