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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4595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陈美玉     提问时间:2012-07-06 12:57:51
关于失独家庭的补足问题
我的儿子是2008年6月因车祸去世的,当时只有28周岁,我们老两口今年已经60岁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遭遇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当时通神办事处给我们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足,今天在网上看到烟台市政府的文件每人每月140元的补足和3000元的慰问金,我就想问一下这个政策还有时间限制吗?我们能享受吗?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7-09 09:25:36

您好,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烟台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三级以上残疾。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从2010年9月1日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行一次性慰藉救助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人口,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母亲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二)救助标准。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慰藉救助。
因为一次性慰藉救助政策实行时间是从2010年9月1日起,所以在此时间前去世的独子,其父母不在一次性慰藉救助范围,但可申领每月135元的扶助金。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芝罘区人口计生局,电话:62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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