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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4758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8-30 15:02:48
肇事无罪乐逍遥,无缘无故祸上身
8月25日周六,我到胜利路342号去办事,我把车停到路东停车线内。9:30分左右我办完事上车走,发动车刚刚起步,回头发现从后方驶来一辆摩托车,我就没有起步,等摩托车驶过后再走。这时候,摩托车和我前方10米左右一车队相撞,造成事故。我等了一会儿,看没有我的责任,我就走了。


不一会儿朋友打电话告诉我说撞摩托车的车主告诉警察说我把骑摩托车的人给撞了,我又回到现场,找警察。告诉警察撞车的前因后果,并检查我的车,没有发现撞车的痕迹,告诉我不属于逃逸。等处理完现场,警察叫我跟他走,到一大队停车场,告诉我叫我明天到一大队处理。我第二天到一大队事故科,因昨天发生事故多,警察没有休息。说星期一解决。



星期一我去处理事故,警察同志告诉我和摩托车主负同等责任(因为摩托车主没证没牌),叫我签字,撞摩托车的车主没有任何责任。我就不明白了,我又没撞摩托车,为什么要负责任?警察同志告诉我说,我把骑摩托车的吓着了,才撞的车。并说这是按照新交通法规定的。再说她伤的也不重,你又有保险,钱也不多,叫我把字签了。


事后我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法大大不过人情关系。在天平可以左右的倾斜的时候,关系网可以比法大。在关系网面前,没有关系的永远是弱者。所以他撞了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9-17 15:32:34

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忘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车辆是否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事故定责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车辆间没有发生接触,但它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那么它就要承担责任,比如说一辆车把另一辆车轧到了树上,这两辆车之间没有接触,我们同样要定轧车的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反之即使两辆车接触了,但它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那么它也不会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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