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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47812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9-06 19:24:26
烟台嘉华公司不按劳动法执行
我是烟台市福山区烟台嘉华公司员工,我目前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因为个人原因多次辞职,公司不予批准。没和烟台嘉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离开公司瞎18天工资。和烟台嘉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辞职,烟台嘉华公司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请劳动监察处领导帮帮我们。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9-12 11:17:08

感谢您对劳动监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该单位违反以上条款,您可到福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699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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