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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47948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9-11 11:50:33
独生子女费
请问市领导:独生子女费是每个公民应当享受的权力。为什么还分市属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失业职工退休后享受,而私营 、 个体企业职工就享受不了呢 这样公平吗?不能以私营企业办理失业为借口,而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这对我们这些私营企业职工,到合同企业不续签,因此我们有享受不了独生子女费是不公平的。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9-12 15:29:52

您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失业后退休、无业人员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事宜,烟台市针对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芝罘区范围内的从市属企业失业后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市国资委筹资进行了解决;从芝罘区的区属企业失业后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芝罘区进行了解决。其它县市区正在陆续开展中此项工作。从省属、中央直属、独资、合资企业失业后挂档及无业人员个人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目前暂时不在解决的范围。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2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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