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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52686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3-03-18 13:26:59
台州人大代表陷官司门
金星空调(河源)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份于台州黎惠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水冷管道式分体空调机组,合同价67.5万元的空调设备给被告,并约定被告在订立合同后3天内预付10万元,验收确认后再付合同总额的85%,即再付47.3万元,使付款总额达到57.3万元,调试运行验收之后再付合同总额10%计68250元,余款15%计33750,在三年维修期分三次付清。订立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将价值67.5万元的空调设备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10元的预付款后,被告仅于2004年9月16日支付了一笔20万元的货款再未支付余款。原告反复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十二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当月人民法院法官前去浙江台州市进行财产保全,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和财产情况的调查。台州黎惠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本地注册一家公司住所地,是租用居民小区二楼住房,被告没有其它财产,是地道的皮包公司,财产保全工作无果。

2005年八月二十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05)源法民二初字第6号,判决被告台州市黎惠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金星空调河源有限公司货款341250元及违约金(从2005年6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计收逾期货款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不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受理费8135元,保全费239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共1063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台州市黎惠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上诉。我们在天涯发过请处理。

2008年,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又派执行法官去浙江台州进行财产保全,另请当地法院配合执行。据了解,黎惠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先斌是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大代表,又是公安局、人民法院监督员,政治背景比较复杂,不好办。针对这种情况,河源市人民法院致函给台州市人大,椒江区人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台州黎惠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杨先斌的人大代表的资格(付附件内容),但当地有关机构,未理也未给法院回复,针对以上情况导致此案件无法执行。 我单位投诉请求发稿。
金星空调(河源)有限公司—(法务部)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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