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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53373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3-04-22 14:03:18
请住建局领导倾听民生。
幸福南路的裕顺嘉园小区物业为春光物业,1,自该物业入住以来,楼体从未经过粉刷,2,车辆管理混乱,非小区业主车辆随意进入小区停放。楼下公共自行车位被个人私自侵占围挡,据为己有 ,因此,连续两年的春节期间引发大火造成极坏影响。物业公司不但不引以为戒,反而授意部分业主自行或同一封闭。3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窜通一气,又欲将前后楼的绿化带改造成停车位,请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没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利这样做吗?4单元防盗门坏了,业主自己掏钱修,不掏钱修的,物业公司不闻不问,7号8号楼起火了,全体业主掏钱粉刷,不掏钱没人管,时隔两年的火灾痕迹依然触目惊心。请问,当时买房时开发商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都到哪里去了?小区不划分停车位,业主自行选地方停车还需缴纳50元/月的车位费合理吗?业主们深恶痛绝的,个别物业工作人员私搭乱建的行为合法吗?难道非得拨打12345才能引起重视吗?难道分的反映到上一级的住建部门或媒体才能到到关注吗。希望领导关注,谢谢领导关注。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3-04-26 09:21:06

您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8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裕顺家园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具体问题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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