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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53409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3-04-24 11:55:30
物业收费的一点建议
烟台市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了,对于其中的一些地方觉得规定有些不足,意见如下:
  1、关于物业服务费:现在烟台市的大部分居民小区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很多业主根本就不知道这个物业公司是怎么来的。究其原因,就是前期物业是开发商找的,好多小区的物业这一前期就前期几年甚至十几年,这也决定了物业公司也只是为开发商服务(更别说好多物业企业和开发商根本就是一家)。于是就产生了开发商和物业合伙算计业主的现象,许多开发商和物业为了更好的鱼肉业主,更是阻挠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要改变这一恶劣的现象,建议采取以下规定:a、以后新建小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需要的物业费由开发商垫付,直至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和收费标准后业主才缴纳。b、已建成小区,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费不得涨价,更也不得执行20%的上浮。c、已建成小区且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费是否上浮只能由业主大会确定。d、应该明确,小区物业的服务等级应该由小区业主通过给物业企业打分确定,业主打的分数总和再除以业主数,得到的分数就可以确定物业的服务等级,以此作为物业费收取依据,这杨可以从根本上防止物业只收钱不服务!
  2、关于小区内停车收费:a、地下停车位,由于需要物业企业提供照明、卫生清扫和人员巡视的服务,因此需要提供车位服务费,意见稿中规定30元还可以。但是对于地上占用小区道路和其它地方的停车位,这些地方在召开业主大会后,确实该收取车位使用费,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维护。但是由于这些地方本来就是物业该服务的小区公共区域,物业也提供不了任何其他服务,所以收取服务费是没有道理的,有重复收费的嫌疑。
  c、意见稿中第23条,制定的极没道理!是以后制造矛盾的祸点。第二十三条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交纳车库服务费。烟台的地上独立车库(一般是多层住宅一楼,有业主独立的用电),都没有产权。这样的车库以前物价局大答复是,只要是不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是不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但是这次的规定模糊含蓄,很容易让物业公司钻空子。a、对于外来车辆,两小时内免费,很正确,体现了物价局工作人员的以业主为本的思想理念,赞一个。b对于业主的亲属,这让业主情何以堪呀!是不是太不人性化了。
  所以制定的政策一定不能有一点漏洞让物业找出来。对于广大的业主来说,物业企业说它多黑都不为过!物业现在完全反客为主了,服务做的贼差,张口闭口的罚款,小区就是它的一亩三分地,想怎么欺诈业主就怎么欺诈!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业主在斗争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这也造成业主把对物业的不满情绪转移到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任其发展后果严重呀!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3-04-26 09:19:21

您好: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目前我局针对前期开发项目物业管理的问题,已拟定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将于近期实施;关于您的其他意见建议,由于物业管理相关办法由物价部门制定,因此可向物价部门反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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