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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54326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3-06-06 10:16:56
裕顺嘉园小区业委会有渎职行为
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的裕顺嘉园小区业委会有渎职行为,1业委会主任与物业经理存在私底下的雇佣关系,2,业主要求物业公示物业管理合同,业委会执行委员董锋称春光物业系承包企业拒绝公示,严重侵犯业主的知情权。3,业主要求公示2011年物业费涨价的民意调查,业委会仍然予以拒绝。4,业委会荣姓领导在公共地域搭建了4平方左右的彩钢结构的违章建筑,业主多次投诉均无结果。而且周边的附属结构不断增多,5,小区西大门钥匙由私人掌握,开关西门全凭个人意愿。不考虑大多数业主的感受。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3-06-28 16:30:53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请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咨询。《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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