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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54573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3-06-21 19:53:19
栖霞富贵园小区5号楼一单元无资质
栖霞市富贵园小区5号楼一单元一层东户业主王鑫,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住宅楼内办美术班,扰民。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鲁政发【2007】3号文件、烟政发【2007】78号文件有关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等相关文件,对于这种无资质且在居民楼内违规办理培训班的行为,栖霞市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无视这种行为存在?是否因为王鑫是市农工办公务人员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别人管不着”??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3-07-01 17:08:27

您好!经调查,该培训班没有取得办学资质,根据鲁政发【2007】3号文件、烟政发【2007】78号文件“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之规定,当地教育部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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