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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56063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3-09-11 21:09:36
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我们单位一度停产,2010年下半年开始重新开工,社会保险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纳。至2012年六月我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按照工伤条例规定发放本人工资*七个月一次性伤残救助金。现在问题来了,《工伤条例》所指的本人工资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可是我们单位2010年下半年才开始正常生产,2011年的社会保险按照2010年的月平均工资缴的,只的1400元左右。2011年我月平均工资4100多,可是这做为缴费基数从2012年开始缴。这就造成了2011年我工资高,可是少缴了社会保险费,可社保结算时是从工伤之日起向前十二个月的月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作为本人工资来支付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本人工资是指前十二个的月平均工资。这就出现了本人工资与缴费工资不符,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就我个人来说一个月少将近1000元,七个月就近7000元。而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按月缴纳就不会出现前面说的损失。我想搞清楚我们到底应该按照哪种方式缴费,烟台市的规定合法吗?劳动者的损失应该由谁补偿?我2011年月平均工资4100多,出工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3700左右。而缴费工资2011年为2010年度月均工资1400多,2012年为2011年度平均工资4100多。保险缴纳滞后,结算按时结算这合理吗?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3-11-18 09:34:55

您好!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在此栏目部门列表中直接咨询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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