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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57618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3-12-24 16:11:41
交房后没收房还需要交全额物业费
房子是11年交房的,一直没收房,今年去收房要求交11年的现在的所有物业费,我从来没去住过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物业费,相应的收取一部分可以,但是不能全部的收,大家觉得合理不合理。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3-12-26 16:04:23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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