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投诉 编号:5845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姜永静 提问时间:2014-02-26 19:28:27 |
投诉芝罘区法院违反劳动法不作为 |
2014年2月26日第21次向烟台中级法院投诉 一投诉芝罘区法院柳程远违反劳动法对我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请转交烟台中级法院纪检部门、信访部门) 投诉人:姜永静.系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烟台分所退休员工。 我是因被告(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烟台分所)强迫我内退于2012年2 月27日在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由于对“烟劳仲裁(2012)284号裁决书“的裁决不服又向烟台芝罘区法院上诉的,有烟台芝罘区法院民事庭柳程远受理的,柳程远依据被告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事实做出了判决。于2013年3月27日民事判决书为(2012)芝民劳初字第551号驳回了我的上诉。为此我投诉烟台芝罘区法院民事庭柳程远知法犯法对我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一、 1、在2013年1月14日第二次开庭时,柳程远在法庭上宣布“进行庭外调解,一个月以后开庭”,而后长达2个多月的4 月2 日期间末对我上诉一案进行调解,我等到2013年的4 月1号接到了我的代理律师通知我4月2号开庭宣判2013年3月27日民事判决书(2012)芝民劳初字第551号我才知道庭外调解只是一句空话而已。 2、院庭外调解就是这样进行的吗?就是让原告一直等着就是进行了调解吗?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还是烟台芝罘区法院就是这样要求的? 二、1、2012年3月22日在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律师说“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烟台分所给我办理了内退每月发放生活费926元”,在2013年6月8日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代理律师又称我在2008年3 月至2012年3 月为“待岗”。两次开庭两样说法自相矛盾,自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说我是待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期间我从未与被告协商签定过待岗的协议也未填写过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我从来也没有在单位待过一天岗,我是被被告强迫内退共49个月的,怎么就成了待岗了呢?被告所说的“待岗”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是不成立的。 2、无论是“待岗”或“ 内退”都属于是变更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签定后必须严格遵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与被告最后一次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所以被告称我是“待岗”未经与我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仅违反了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双方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烟台芝罘区法院民事庭柳程远依据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事实做出的判决是违法的、是不公正的。为此我投诉民事烟台芝罘区法院民事庭柳程远对我上诉、强迫我内退一案做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不公正的判决。 三、1、要求烟台芝罘区法院向我提供此案审判长柳程远对当事人原告上诉调解进行了工作的事实证据; 2、要求烟台芝罘区法院向我提供此案审判长柳程远在判决书中被告对我按待岗处理予以认可的合法证据。 3、如果烟台芝罘区法院向我提供不出对我按“待岗处理予以认可判决”的合法证据。我将持之以恒向相关部门投诉烟台芝罘区法院民事庭柳程远对我做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不公正的判决,直到合理解决为止。 投诉人:姜永静 电 话:15552247918 邮 箱:YJJSDYT @126.COM 2014年2月26日 二请关注我首次向烟台芝罘区法院投诉芝罘区法院民事庭柳程远,烟台芝罘区法院给我投诉的回复: “烟台芝罘区法院对我2013年5 月6日投诉的回复: 经过调查,经办法官已我多次与单位协调过,因为单位不同意你的要求,才进行判决的。另外,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按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如果对判决再有不明白的地方,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 三.请关注被告为了强迫本单位职工内退制定下发的文件: |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4-02-28 10:54:09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芝罘区人民法院已于5月6日向您做出了回复。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对案件调解必须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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