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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5872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4-03-20 11:14:27
烟台汽车总站超时工作
烟台汽车总站要求45岁以下职工轮流到港接站,早晨3:20集合,然后接着上班。早晨那么早上班,既不给加班费,也不给休息时间。如果出了问题,谁负责?职工有没有权利拒绝这种工作时间之外的安排?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4-04-03 09:11:16

感谢您对劳动监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若该单位如果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又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您也可提供详细信息以便核实,联系电话:669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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