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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63159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4-07-26 20:18:38
母亲无法享受该有的家属待遇 请关注
我父亲生前是栖霞市松山镇东鹿头小学的一名教师,从教20多年,2006年因病意外去世,还差2个月50岁,我母亲差3个月50岁,父亲死后给补偿了共20个月的基本工资(先付了10个月,后10个月的工资还是后来听别人说有,才去镇政府要的,其中曲折就不必提了,拿到钱已经是6年以后了,如果不知道,这些钱也就贡献出来,去哪了,大家都心知肚明,无语......无奈.....)就因为差这2个月,我母亲就无法享受该有的家属待遇,请问这公平吗?生前为教育事业贡献了一辈子,死后家属连基本的待遇都无法享有,就因为“这个按规定需到50岁”?就因为差那几个月?真诚地希望教育口的管理者们能出台一个人性话的规定,给生者一个希望,给死者一个抚慰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4-08-01 15:12:23

您好!按照鲁人发【2005】22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死亡时,夫年满60周岁,妻年满5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享受遗属补助。根据规定您的要求暂无法满足,感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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