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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63947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4-08-29 14:12:29
佳隆学府物业停车问题
针对编号:63907的问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明确规定了,但是如何让物业那帮人按照规定执行才是真正的问题,我们业主到这里投诉就是希望有关部门把问题落实一下,还我们一个公平合理的居住环境。
现在物业是地上不允许停车,地下车位只卖不租,一味的堵路,堵路,再堵路,以卖车位为目的。
在此公布佳隆学府物业电话,请有关部门督促一下。
物业电话:6022239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4-09-04 14:38:25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车位问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五十条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谢谢![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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