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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64322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4-09-16 15:07:17
开发商强制征收公共维修基金
开发商是否有权在交房的时候强制收取公共维修基金?
是否有权以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为理由,不予业主进行交房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4-09-18 15:21:41

您好,《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商在房屋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的时候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具体何时向开发商交纳,还要参照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售房合同如何约定。 如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有疑问可以咨询:6601217 WXZJGL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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