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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6566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4-10-08 20:41:29
房地产企业纳税问题
我公司2006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2007年 开始取得预售收入,请问2007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2008年完工备案,转作实际收入时,如何扣除?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4-10-10 11:29:46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该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的预售款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扣除限额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您公司2007年未完工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当年度不得扣除,但是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待2008年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后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
  若有不明,请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或税政二科663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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