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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66807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4-10-15 07:41:29
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交所得税 咨询
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了三块地,第一块2006年开始开发并预售,2008年完工备案,第二块2007年开始开发预售,2010年完工备案,第三块未开发,请问2006年我单位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交所得税,是否还要交滞纳金?2007年发生的期间费用如何分摊?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4-10-20 16:47:59

您好: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扣除相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计算出预计利润额。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请咨询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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