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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6742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4-11-19 08:37:04
滨海办事处不讲诚信不守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强调政府机关要带头守法。然而,莱山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却背道而驰,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却不完全履行。其不讲诚信、不守法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对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追责。
2011年12月2日,莱山区金桥饭店与滨海办事处经协商 就2004年观海路拓宽改造拆除金桥饭店房屋并占用土地, 涉及土地的有关事宜签订了置换合同。合同规定,办事处在老办公楼中给予置换安置766.25平方米,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位于二、三层,面积为1220.50平方米。超过安置面积的514.30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3700元。办事处负责办理土地证,金桥饭店按合同约定支付办事处2934828元。办事处收款后将房交付给饭店。然而,2013年3月,栖霞市人民法院在该楼张贴拍卖公告,要拍卖滨海路街道办事处交付给金桥饭店的楼房。金钱饭店向滨海路街道办事处反映了该情况,滨海路街道办事处答复由其与法院协调,但无果。金桥饭店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置换给金钱饭店的房屋系莱山区滨海路办事处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且该房产已于2002年10月24日抵押给了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农村信用社并经法院判决该信用社对抵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驳回了金桥饭店的异议。至此,金桥饭店才知悉滨海路街道办事处无权将此楼房置换处置。金桥饭店多次向滨海路街道办事处交涉,要求退还已付房款,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滨海路街道办事处无理推拖。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金桥饭店只好向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滨海办事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滨海路街道办事处应支付原告烟台市莱山区金桥饭店购房款、利息及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436万元,于2014年8月2日前支付了300万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136万元。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滨海办事处视法律为儿戏,第一笔300万元也未在8月2日前支付 ,后经多次催要,才支付了300万元。涉及第二笔136万元,滨海办事处至今也未支付。期间,承办法官、当事人、律师曾先后要求办事处履行义务。办事处编造种种理由,一再推拖,拒不完全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滨海办事处是莱山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应当取信于民,应当依法执行法院法律文书。可是,该处都漠视法律,失信于民,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据报道,一些“打白条欠钱不还”的政府机关,纷纷受到追责。据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党委、政府对滨海路办事处的上述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了该处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金桥饭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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