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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70975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5-04-28 09:10:01
福山区东洋机电单位放假的若干问题
各位领导:
我是福山区东洋机电的一名正式员工,在公司已经工作满九年了。现在公司效益不好,计划从5月到8月放假四个月!
我想咨询一下,单位这样放假有没有法律依据,以及对于放假员工的工资待遇的发放有什么规定?是本人基本工资的70%,还是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以及单位如果强制对某些员工进行放假,员工不愿意放,我们有没有法律保障?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5-05-04 14:12:46

感谢您对劳动监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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