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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71452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5-05-29 10:54:43
能否启动抗诉程序?
先讲一下案例情况:2013年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民事事件,2014年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开庭后原告申请做伤残评定,是法院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对外委托时是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委托的,鉴定结论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10级伤残。此案先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由于2013年出台的(2013)他8复函不是马上就对外公布的司法解释,案件当事人也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2013)他8复函,在整个法院审理阶段都没有涉及到伤残鉴定适用标准这个问题,现在判决已经生效,请问这种情形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有新的证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情形?烟台检察院能否启动抗诉程序?谢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批复呢?《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个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一个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两个评残标准在性质、出发点、具体评残标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如道交标准严,工伤标准宽,同样的伤残,约相差1—2个等级。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5-06-01 20:19:36

您好,欢迎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上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并不是司法解释,如果您对判决不服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驳回您的申请再审申请,您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抗诉,由民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您的案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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