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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73504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5-09-26 14:36:38
农民工该如何维权
2015、4、15。工伤右眼烫伤病例让老板要走,厂里员工无人为工伤认定做证人,没有原始病例医院无法开诊断证明。在青岛眼科研究所住院病例老板和他妻子法定代表人,借用别的员工身份证办理了虚假病例。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6-01-15 09:35:51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行政部门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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