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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83047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6-05-17 18:17:53
物价局对小区停车位收费答复有法律依据吗?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租赁费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价局对一些小区收停车费既没有弄清楚经没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是业主收费,还是物业收费,还是社会人士收费,就答复小区可以收费,现在有些人把物价局模糊的答复视为抢占业主利益的依据,引起业主与一些人为停车收费发生冲突,使社会很不和谐。物价局是执法单位,对公民的提问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答复,物价局对海港小区的答复说可以收费,但是应该由谁收,收的钱应该归谁没有人能明白。这样的答复说是社会矛盾的发酵池也不为过。再是物价局有权利决定小区收或不收停车费吗?物价局决定小区收停车费是不是与法律规定相悖了?。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6-05-19 08:50:49

你好:租赁费需要业主大会通过,停车服务费物业可以收取。有疑问拨打: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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