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我要提问
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8318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大小新闻网友     提问时间:2016-05-23 22:40:44
福山区福泰阳光楼下公共停车位被占
福山区福泰阳光楼下,公共停车位被无良商家占用,严重侵犯公众利益!个体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经营烧烤,涉嫌无照经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另外,小区一楼商铺自行开发门前公共场所,并设置横杆用作停车位,请问楼下区域属于商铺可以随意处置的吗?!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6-05-24 19:35:17

您好,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及停车位有关问题请您及时联系当地公安部门。
今年福山区禁止露天炭火烧烤,要求烧烤炉具必须进屋,截止目前已处理露天烧烤170多起,均严格处置。3月以来,城管大队每日安排队员进行夜间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请您提供违规商户具体名称、位置等信息,或关注“福山城管局”公众号使用随手拍功能,在线提交违规照片,我们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提示:只有提问网友本人可参与  满意度说明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网友回复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