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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85299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6-08-17 09:35:41
烟台港公司见习期1年 不合理不合法
从百度百科《见习期制度》获知,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包分配时期实行的制度,现在见习期制度仅限于事业单位、公务员,不适用于企业,因为事业单位、公务员有编制,不签合同,企业不适用见习期,烟台港客运公司、烟台港集团公司性质为企业,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不适用见习期,但是本人却被该公司执行见习期1年,而劳动合同只 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未约定见习期,见习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保险都少了!况且当时制定《见习期制度》的时候,教育部、劳动部也出台一份文件、一项政策,研究生、博士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至今仍然有效,而见习期制度不适用于企业,在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 教育部已经宣布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失效!
本人找该公司劳资科科长,答复烟台港集团至今仍然执行见习期制度,不能为一个人破坏制度,不可能补工资、保险,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 处长,答复我 不给补!

我只能再向市里反映,我2008年7月份入职,被见习1年,即使被认为过了争议仲裁1年时效,仍然 要 补工资、保险
中组部关于收缴党费的生效文件8年之后才补缴党费,烟台港集团已经失效、不适用的见习期制度仍在所谓的执行,所以不能过了时效 的理由拒补!

给我补工资和五险一金!补!补!补!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6-08-31 10:09:59

感谢您对劳动监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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