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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87523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6-11-16 08:59:43
不遵照中央规定执行二手车政策规定
国务院最新出台政策,《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要求:“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请问,为什么烟台不遵照中央规定执行?
以下为我前几日咨询的问题答复:
部门:公安局交警支队  编号:756456  发表人:guest  时间:2016-11-12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意见,自2011年11月1日起规定如下:凡是从事过出租客运及各类营运客运车辆或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和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车辆,禁止转入我市。
2013年8月12日始,对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应达到国IV阶段排放标准,须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将其出具的《外地转入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核单》第三联存入机动车档案,受理转入登记。

我想确认的是:国家明明已发文明确不得做地域性限制,烟台市为什么不遵照执行?国家已经有明确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烟台难道是个特例?还是说烟台政府部门没看到相关国家规定?

现在习大大正在狠抓政府行为和规范政府动作,烟台市党政机关对国家政策不积极响应,如何谈拥护党中央?!

请予以明确答复: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有冲突,我们该按国家规定执行还是地方?并请给出法律依据。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6-11-16 09:57:55

你好,暂时按此规定执行: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意见,自2011年11月1日起规定如下:凡是从事过出租客运及各类营运客运车辆或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和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车辆,禁止转入我市。
2013年8月12日始,对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入我市的在用机动车,应达到国IV阶段排放标准,须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将其出具的《外地转入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核单》第三联存入机动车档案,受理转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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